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93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海兴县**乡**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2日14时许,在海兴县**乡**村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家老房处,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因扒房和邻居魏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骑在魏某某身上用拳头打其脸部,造成魏某某两侧鼻骨骨折,经海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8日到海兴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对闫某某已经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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