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7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现住宣化区**大院**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6月3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6月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7日补查重报,8月27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9月27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向宣化**公司职工刘某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虽经刘某某不断催要,但闫某某至今未还清。经查,闫某某将此借款又转借给赵某某,赵某某每月付给闫某某三千元利息,付息七至八个月后赵,某某因故未付本息。此后直至2017年间,闫某某找不到赵某某还钱,便以被害人程某某和赵某某十分要好为名,以电话骚扰、谩骂、跟随等手段,迫使程某某和其一起去找刘某某,并给刘某某写下一张借款十万元的借条。程某某在付给刘某某利息2000元后,便为此外出躲债。闫某某在2017年10月18日,以向被害人程某某要债为名,将程某某位于宣化区**小区的家门砸坏。2018年间,闫某某找不到程某某,遂伙同他人多次到程某某妻子王某某的单位、家中,以电话骚扰、谩骂、跟随等手段,迫使王某某给其写下一张8万元的借条,后王某某被迫于2018年9月25日、10月14日,向闫某某的建设银行卡转账3万元和1万元,闫某某在钱到账后立即取款,把钱转交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群众举报线索通报,户籍证明信,建设银行支出交易明细等书证;辨认笔录;光盘资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闫某某并没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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