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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8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济南市历城区****宿舍***室(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因吸毒于2013年5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补查重报。

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年底,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为了探知巩某某是否出售假种子,在巩某某的白色货车上安装跟踪器,通过跟踪器找到巩某某存放种子的仓库,想借此敲诈巩某某。2018年2月9日,闫某某到巩某某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内,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巩某某出售假种子为要挟,向巩某某借钱10万元,后巩某某自行拆除车辆追踪器,到公安机关报警,没有借钱给闫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向被害人巩某某索要10万元钱还是借款10万元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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