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90011980********,汉族,专科文化,群众,古交市**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山西省古交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古交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2日对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古交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帮助邢某某弟媳妇张某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邢某某4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古交市公安局认定犯罪的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客观上也找人帮忙办理调动工作的事情,事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也给邢某某退过7万元,因为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不明确是否已将调动工作的3万元退还给邢某某,且没有邢某某的相关材料证明,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交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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