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枣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镇**村**组。因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6日期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俊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枣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8月份,闫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其与人合伙承包的位于**镇**村办公室往南公路两边的杨树砍伐429株,经枣阳市森林公安局刑警队现场勘查以及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测算,共采伐林木蓄积81.5立方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和他人合伙与**村村委会签订公路养护协议,对**村公路进行绿化,约定合同到期后可获取林木的经济收益,后闫某某等人在**村八组至一组的公路两旁栽种杨树作为护路林。2019年7月,因**村公路护路林影响道路扩宽、电路改造等事项,**村村干部多次找到闫某某要求其清理路旁杨树。8月4日,闫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勾某某、雷某某二人砍伐护路林,至案发共砍伐**村办公室往南公路两边的杨树429株。经枣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勘察认定地类为非林地,经测算认定采伐的林木蓄积为81.5立方米。
2020年7月27日,闫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管理。虽然有关部门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2020年9月1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官方回复中明确,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采伐不属于《森林法》的调整范围,故闫某某无证采伐非林地上的护路林不宜以犯罪论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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