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公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镇**村**号。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莱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经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介绍加入了一个以盈利为目的催收抵押车的微信群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发现催收抵押能获取高额催收费用。2018年10月11月期间,其发现了车牌号云******棕色路虎揽胜SUV系抵押车,遂产生了催收该抵押车谋取非法获利之想法,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未获得债权人委托,即通过犯罪嫌疑人闫某某联系到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以盗窃的形式实施非法催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亦未核实手续真实性即采用撬门破锁之手段,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莱州市某小区车库内的车牌号云******的棕色路虎揽胜SUV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盗窃回济阳县**村。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向犯罪嫌疑人闫某某支付相关费用35000元,犯罪嫌疑人闫某某获取非法催收费用15000元,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获取非法催收费用20000元。该车被盗后一直被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非法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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