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山东省**县**镇**村**号,现住上海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通过网上“积目”交友与被害人孙某某相识,2019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与孙某某见面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在看完电影后到孙某某位于本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休息。2019年8月4日上午10时30份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准备离开时发现门后衣架上的一提包内有现金,即起意盗窃,趁孙某某熟睡之机,将孙某某酒红色提包中的2700元人民币盗走,逃离现场。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后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被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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