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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盗窃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沂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利用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沂水县**沿街徐某某经营的**海参店内的干海参20余斤,价值5万余元,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徐某某店内海参,故沂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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