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4********,汉族,大专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遵义市播州区**局尚嵇分局工作人员,户籍住址: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小区,现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7时12分至2020年5月4日7时16分期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象山社区阳光花园大门对面蹇某某经营的珍十五烟酒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连续四次将该店内柜台上的四条云烟牌“中支天眼”香烟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四条云烟牌“中支天眼”香烟价值人民币1696元。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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