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宁晋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7日晚9时许,霍某某因车辆买卖与申某某发生矛盾,申某某对霍某某进行了殴打。后霍某某纠集贾某甲、江某某、贾某乙携带暖气管、棒球棒至宁晋县凤城国际找申某某殴斗。同时申某某联系了赵某某、闫某某至宁晋县凤城国际与霍某某等人殴斗,赵某某携带了“关公刀”进行殴斗。双方在凤城国际门口见面后,申某某、赵某某与霍某某、贾某甲、江某某、贾某乙发生互殴,闫某某见双方互殴后逃离现场未参与殴斗。赵某某在互殴中摔倒,其左手拇指摁在“关公刀”上致伤,经鉴定属轻微伤;申某某被霍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非本案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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