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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79********,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商户,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住安徽省界首市**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8月,邱某某、闫某某二人以白某某名义在西峡县**镇租房开办西峡县**中药材有限公司并实际控制经营,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安徽省**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开具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合计799066.66元,税额135841.34元,后经查实为虚开。并于2015年11月25日、26日向葛某某、方某某、安某某等人虚假开具收购发票100份,开具金额958884元,抵扣进项税额124654.9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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