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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8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蒙阴县**管理委员会(原**镇)**新村**组**号,现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以赚取开票费(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0.1%-0.2%为开票费)为目的,于2019年4月至8月期间,在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先后介绍山东**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新泰市**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牛某某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合计560264.2元,税额合计50424.84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24日,闫某某介绍山东**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通过张某甲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0363****、00106605,发票金额194483.42元,发票税额17504.58元); 

2、2019年6月14日,闫某某介绍山东**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通过张某甲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0359****-03598235,发票金额269297.29元,发票税额24236.75元)。

3、2019年5月31日,闫某某介绍新泰市**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牛某某,通过张某甲接受平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号码0365****,发票金额96483.49元,发票税额8683.51元)。

上述税款已全部补交,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通过两次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获利1800元,案发后闫某某已退还全部非法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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