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沂南县人,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组**号,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庄**区。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通过闲鱼APP、微信等方式虚构售卖货物信息诱骗受害人打款,通过收款后不发货的方式涉嫌多起诈骗,骗取多某某、房某某、徐某某、马某某等八人共计4509元。案发后,退还8名被害人450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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