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200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院。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到宜阳县公安局赵堡派出所投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应聘进入任某某(另案处理)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科技有限公司), 闫某某明知任某某等人组织的网络诈骗活动,仍参与其中。在任某某等人的组织下,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聊天,诱骗被害人下载“易趣充值” APP购物平台并注册会员,之后该公司其他人员采取虚假购物订单,诱使被害人继续缴纳费用,从中骗取财物。经审计:2019年8月15至2019年9月20日,闫某某参与对梅某某等5人诈骗,诈骗金额6940元。案发后,闫某某主动退缴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参与其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对闫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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