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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新沂市**街道**巷**号(户籍地: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新沂市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6月2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日12时许,闫某某在新沂市**市场雇佣工人刘某某为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拆除旧防盗窗,闫某某在无高空作业资质和未提供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刘某某进行高空拆除旧防盗窗作业,后刘某某在高空作业过程中因未采取安全措施和个人操作失误不慎坠落身亡。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系胸外伤致胸腔破裂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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