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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1124日被兴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未经过任何部门同意,在兴和县**乡**村西非法开垦草原地种植农作物。从2007年开垦第一块天然牧草地为11.286亩,2018年开垦第二块天然牧草地为10.452亩,第一块天然牧草自开垦以后一直种植草玉米,第二块地2019年种植一年草玉米,两块地2020年都没有种植,变更了土地用途使草原植被被破坏。根据乌兰察布市兴盛土地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在**乡**村西非法开垦的土地进行了鉴定,并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经鉴定,实测总面积为1.4952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1.4492公顷(21.738亩)、旱地0.046公顷。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主体适格,主观方面是明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垦天然牧草地21.738亩,造成草原植被被破坏。

根据全案案情分析,本案由于非法开垦的草原面积为21.738亩,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作为精准扶贫户,缺少土地,非法开垦草原的动机在于种植草玉米喂养牲畜,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其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严宽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将“少捕慎诉”贯彻在司法办案中,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规定,拟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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