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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曾用名闫某乙),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室。2018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温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等人在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处**集团7楼707室成立了****办事处,以****商城为平台,以高额返利吸引客户投资,投资3800元成为会员,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鼓励客户介绍其他人投资或者自己加投提升级别(每增加20万元可升一级,以此类推,分县级、市级、省级、股东,按介绍人员支付好处费),现查实吸引下线客户陈**等人共42人,涉案金额2518490元,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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