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四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31988********,汉族,大学毕业,河南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某某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证据不足,于同年6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荥阳市森林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7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帮助付某某将从邢某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的一只玳瑁海龟、鱼缸、养鱼设备等物拉至张某某处寄养,后通过张某某500元的价格卖掉。卖龟款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某某经鉴定,被查获的玳瑁海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现该玳瑁龟已被荥阳市森林公安局查获并送郑州市动物园喂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闫某某的供述、同案犯付某某人的供述;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被不起诉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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