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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非法狩猎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伙同赵某甲、赵某乙(均另案处理)驾驶燃油三轮车(拉载三只细狗)在蓟州区**镇**村附近使用疝气灯搜寻野兔,行驶至该镇西葛岑村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天津市禁猎期为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

被不起人闫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及另案处理人赵某乙、赵某甲供述与辩解;

3.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闫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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