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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住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闫某某购买2个捕鸟笼及2只斑鸫鸟。在广饶县**镇**村北侧杨树林、**桥北侧沿**路向东500米处路北侧的林地内,闫某某将斑鸫鸟分别放入2个捕鸟笼内吸引野生鸟类,进行诱捕。2019年12月12日闫某某在家中被查获,现场查获鸟类死体35只、活鸟2只、捕鸟笼2个。经鉴定,其捕杀的35只鸟类为斑鸫,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闫某某到案后表示悔罪,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猎捕的数量刚刚超过立案追诉数量,且主动表示悔罪、认罪认罚,使用活鸟代替电子诱捕器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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