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92年08月0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8271992********,汉族,大专文化,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座****(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镇**村委**楼)。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12月0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5日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准予撤回提请逮捕。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7日由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12月29日由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于2018年12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莎莎,段文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7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房间利用**商贸有限公司招募业务员,犯罪嫌疑人闫某某任敢死队队长,指使业务员使用不同身份、不同性别的微信号、QQ角色,并利用话术在网络上骗取客户按照自己推荐股票进行股票交易,客户赚钱就与之五五分成。
经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7年9月-11月河南**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向客户推荐股票共收取返佣金额为140,757.00元,闫某某主管的敢死队通向客户推荐股票共收取返佣金额为119,622.00元,闫某某收取工资及提成金额共计14,877.6元。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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