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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小学毕业,村民小组长,住南阳市宛城区某某乡某某庄村7组。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0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南阳市宛城区某某乡某某庄村经村组干部、党员会议讨论决定新建党群服务中心,村支书张某某、村长皇甫某某决定挪用某某公司在该村七组征地补偿款中1145248元用于新建党群服务中心占用七组土地的补偿款,上述补偿款由村会计叶某某按照组会计党某某提供名单直接发放,后党群服务中心在七组废旧砖厂施工建设。2018年6月,南阳市宛城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同年11月,该局对某某乡某某庄村第七村民小组、某某乡某某庄村委会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占用耕地6.033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9.243亩;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为七组组长。

本院认为,闫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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