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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甲交通肇事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家园。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持C2驾照驾驶川******号小型汽车由通江县诺水河镇往通江县城方向行驶,16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赤江路段(省道201线79KM+800M),在超越同向车辆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闫某乙(搭乘邓某某等人)驾驶的新******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邓某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闫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闫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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