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乡**村,现住本村。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16时,在安平县东黄城镇南候疃村被害人闫某乙家中,因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的汽车被其父闫某乙砸坏,闫某甲找到闫某乙后双方发生争执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闫某甲持木棍将闫某乙左臂打伤。经安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水市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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