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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多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

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女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现住多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个体,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916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612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710日退回多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多伦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81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910日再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多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多伦县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1010日第三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多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61811时许,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和丈夫宋某某、弟弟闫某乙到多伦县****小区西侧,闫某乙与妻子唐某某经营的“***”商店收拾闫某乙孩子衣服时遇到闫某乙的岳母王某某等人,双方因为闫某乙与唐某某吵架的事情发生争执,随后闫某甲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使王某某右耳受伤。201988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王某某右耳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多伦县公安局认定闫某甲的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闫某甲供述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以及在场人陈述均证实王某某与闫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时只限于双方抓着对方的手相互推搡,同时被害人王某某亦未指认其右耳伤系闫某甲所致,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闫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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