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农民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4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与其儿子闫某乙(已不起诉)为了达到开采河砂变卖获利的目的,组织机械、人员在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长期盗采河砂,在兰山区**镇**村东沂河西岸河堤处盗采河砂六万余立方,后二人将盗采的河砂变卖分肥。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闫某甲盗采河砂的次数、盗采河砂的数量不清,其涉嫌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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