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闫**,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新野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新野县王庄镇闫庄村4组农用地,用于建设杰豪塑业有限公司。经鉴定,其行为造成15.026亩耕地(其中0.657亩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另查明,新野县杰豪塑业有限公司用地是新野县2019年第四批城乡建设范围内用地,2019年11月22日该范围用地经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确认为工业用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占用农用地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用地,系先开工后办证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闫**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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