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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闫*,女,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办事处**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闫*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5时许,长葛市公安局*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长葛市*办*村*组被不起诉人闫*家中东侧菜地内种植有疑似罂粟苗若干,后经民警现场铲除清点,被不起诉人闫*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791株。2020年3月9日,经许昌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闫*种植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被不起诉人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闫*供述;2.鉴定意见; 

3.视听资料;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不起诉。

长葛市公安局扣押的791株未开花结果的罂粟苗,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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