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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闭某某酒后驾驶桂A****2二轮摩托车沿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莲州路口路段处时,被正在该路段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横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97mg/100ml。

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闭某某均能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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