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273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某,绰号“老某某”、“小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9********,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闭某某路过玉溪市红塔区*所*幢*号***超市时,看到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超市门前桌子上的一部银色华为手机,便将手机盗走拿回家中。李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于当日晚21时44分打电话报警,民警于28日00时许到闭某某家中抓获闭某某,并在其家中找到被盗的华为手机,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玉溪市红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00元。该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12月8日闭某某对手机损坏部分进行了修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物品已退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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