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18〕25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谢某甲(另案处理)与谢某乙、谢某丙于2008年合伙承包横县**镇**村委**村“**岭”土地平整项目。之后谢某甲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岭”挖山取土予以出售牟利。2012年被不起诉人闭某某受让谢某乙、谢某丙的股份并伙同谢某甲继续挖山取土予以出售牟利。至2015年,谢某甲、闭某某停止挖山取土。经南宁永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进行鉴定,上述林地位于横县**镇**村**林班**、**小班和**村**林班**小班内,被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开挖取土林地地表面积为1.1215公顷即16.8225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县公安局认定闭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