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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闭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州县看守所。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闭某甲酒后在龙州县**乡**村**屯梁某甲家门口看到梁某乙。闭某甲因父亲被梁某乙打伤一事叫梁某乙跪地认错,被梁某乙拒绝。闭某甲遂用手拽住梁某乙对其拳打脚踢,并怂恿站在一边的弟弟闭某乙参与殴打。同样是已经喝酒后的闭某乙遂上前一起殴打梁某乙,两人将梁某乙殴打致伤。经鉴定,梁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闭某乙于2020年8月4日赔偿梁某乙全部经济损失58000元并取得谅解,双方自行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闭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闭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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