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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闭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闭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镇**村**屯**号,住龙州县**队**。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闭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28日、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7月18日、9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闭某甲收到微信名叫“越南老同”的越南男子信息,称有一些越南人要过来中国打工,要其做好准备接人,约定以每名25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从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送至南宁市,闭某甲与闭某乙、苏某某也约定250元人民币作为报酬,一起开车运送越南人。2019年3月5日15时许,“越南老同”发微信,称有25个越南人已经到了越南边境,还有40分钟就到中国,让其开车到龙州县**镇**村的边境接人,接人时有一名带路的越南人支付现金做车费,以及一张写有手机号码1598687****的联系人的纸条。之后,闭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F****1的现代越野车载10名越南人,闭某乙驾驶车牌号为桂A****C的别克小轿车载7名越南人、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F****1的丰田越野车载8名越南人,三人从龙州市县城里出发,到响水镇之后再走到新河镇,绕过边境检查站从新河镇上高速公路,闭某甲在路上与手机号码1598687****的男子联系,按照联系人的指示,将上述越南人送到南宁市明阳工业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闭某甲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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