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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问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8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资深总监,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问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问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徐董兵,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路**号,以下简称*甲公司),先后研发、生产**、**等光通信模块产品,其中的**的关键参数、**版图的技术信息等技术信息不为公众知悉。为防止技术信息泄密,自2016年6月以来,*甲公司制定了公司《保密制度》,并与公司员工问某某等人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等。

2018年2月,施某某与潘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设立苏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生产光通信模块产品。在该公司无实际研发投入和其它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施某某于同年10月左右,通过利诱*甲公司员工问某某等人的不正当手段,要求向*乙公司披露上述二项技术在内的*甲公司技术信息。施某某还要求问某某等人,为*乙公司组装生产线、测试产品、介绍*甲公司员工入职*乙公司等事项提供帮助。

在施某某等人的控制下,至2019年7月,*乙公司使用*甲公司技术信息,共计生产并销售光通信模块成品36个和OE(未装外壳产品)1108个,给*甲公司造成销售利润损失98万余元。经价值评估鉴定,上述两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价值人民币660万元。

经司法鉴定,*乙公司部分文件、图纸对应的技术信息,与*甲公司主张的**的关键参数技术信息、**版图等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问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3月4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问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光模块成品及生产设备等物证(照片);

2.专项审计报告、保密协议、采购订单等书证;

3.证人顾某某、唐某某、丁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问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值评估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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