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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问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址郯城镇********,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18日下午4时许,兰陵县卞庄街道**村民李*在兰陵县城市花园C区工地8号楼与9号楼之间的塔吊上坠落身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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