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闵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号,渭南市***职工,现住渭南市临渭区*****座*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渭南城区三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渭南市博物馆停车场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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