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服务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1时12分,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车行驶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港大道路口时,被正在查酒驾的交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9.21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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