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身份证号码3424261970********,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开发区**辅导学校有限公司校长,住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金寨县**镇**社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汽车沿本市皖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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