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3********,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青州市人,个体微商,户籍地及现住址潍坊高新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潍坊高新区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闵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送李某某去潍坊高新区桐荫街东方路新富公寓小区门诊,自潍坊高新区北宫街与蓉花路口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宫街与东方路口西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闵某某案发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0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酒后驾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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