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200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室,住湄潭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贵C7****号小型轿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遵义红路往滨江豪苑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湄江街道水文街与湄江步道路口50米处,被湄潭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5mg/100ml。随后闵某某被带到湄潭县家礼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闵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8.65mg/100ml。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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