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住四川省蒲江县**镇**场镇**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3时54分,闵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汽车, 由四川省蒲江县西来镇方向沿省道106 线行驶至省道106线22公里700米处被执勤民警挡获,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闵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5.6mg/100mL。2020年4月2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成公交鉴(醇)字【2020】010462号):所送闵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2.2mg /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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