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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89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在明知“杨某某”购买其银行卡是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张重庆银行卡(卡号6230960002********)、U盾、电话卡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杨某某”。随后该银行卡被“杨某某”提供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该银行卡交易流水收入共计469401.7元人民币,支出共计448369元。2020年10月9日,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因闵某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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