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7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由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舟山市普陀区**街道**号楼**室暂住处。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岱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闵某某伙同刘某某(已起诉)等人在岱山县高亭镇山外、南峰山等地以“牌九”赌博形式组织赌博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参赌人员累计120人次以上。期间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参与抽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岱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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