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1〕162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8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因工地用人问题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冲突,导致被害人何某某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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