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1********,满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道**湾**号楼**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1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3月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本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辩护人冯军栋,海南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因对邻居梁某某在其别墅门口所立写有“福”、“寿”字样的风水石不满,便指使王某甲找人用油漆泼洒风水石,并许诺事后支付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作为报酬。2018年12月31日13时许,王某甲购买一瓶红油漆,指使戴某某、王某乙进入海口市美兰区**小区**栋梁某某家别墅门口,戴某某将红油漆泼洒在写有“福”“寿”字样的风水石上,王某乙则用手机拍照。事后,闵某某向王某甲转账人民币2000元作为报酬,戴某某、王某乙各获得王某甲给付的报酬。2019年3月9日,民警将闵某某、王某甲、戴某某、王某乙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风水石价值人民币6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雇人清洗被毁损的风水石,2019年3月10日,被害人梁某某及丈夫武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闵某某等四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报案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无违法犯罪证明、现场检测报告、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关于闵某某教师综合素质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3.同案人王某甲、戴某某、王某乙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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