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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街道**村**组,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街区**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3时许,闵某某利用给冷某某办理POS机获取的信息,通过登录冷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后,修改绑定手机号和密码,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冷某某招商银行卡内50000元人民币和农业银行卡内2700元人民币,转给微信游戏名为“林某某”的人用于购买游戏装备。

2020年7月17日,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闵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冷某某损失52700元,冷某某对闵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极积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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