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59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3*********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3年2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窜至位于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高某家中的**有限公司库房,趁库房无人之机,利用放在窗台玻璃内侧的库房钥匙打开库房,盗窃三轮车四组天能牌电瓶。次日,该闵将四组电瓶以每组450元的价格出售给**村口修电瓶车门店,共获利18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天能牌60.45型电瓶四组在案发时间价格认定总值为6552元。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成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