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59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3********,*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决定,于2023年2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2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左右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窜至位于渭南市临渭区**办**村**组高某家中的**有限公司库房,趁库房无人之机,利用放在窗台玻璃内侧的库房钥匙打开库房,盗窃三轮车四组天能牌电瓶。次日,该闵将四组电瓶以每组450元的价格出售给**村口修电瓶车门店,共获利18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天能牌60.45型电瓶四组在案发时间价格认定总值为6552元。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成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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