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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9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是4128291999********,群众,现郑州某某职业学院学生。住河南省正阳县某某乡某某村120号。2020年5月12日因盗窃罪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正阳县人民检察院院以涉嫌盗窃罪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卷宗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闵某某将正阳县某某中学院内南大门东边第一单元二楼西户阳台房间桌子上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honor荣耀手机偷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060元。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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