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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贪污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1********,汉族,初中文化,青冈县****村原党总支委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屯。因涉嫌贪污罪,经青冈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青冈县**镇政府召开由各村党总支书记和村会计参加的2018年玉米、大豆、水稻合法种植面积核实报送工作会议,要求各村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协助镇政府做好统计核实,汇总上报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工作。青冈县**镇**村两委班子会议确定时任党总支委员的被不起诉人闵某某负责登记核对农户实际种植面积和具体种植品种。闵某某为了多得农作物种植补贴款,隐瞒自家种植玉米的事实,将103.7亩玉米虚报成103.7亩大豆,骗取大豆种植补贴人民币33,184元。该款于2018年11月25日转入其个人粮补卡中,2018年11月27日被其支取用于偿还自家贷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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