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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5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6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6日16时许,在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经营的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加工厂内,在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工厂员工闵某乙被加工面板顶至墙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与闵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被害人未作法医鉴定,被害人具体的死亡原因不明,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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